近日,新豐法院依法審結一宗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某裝飾公司5日內支付原告勞務工資27620元?! ?/p>
陳某是新豐某裝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陳某同學的朱某為該公司提供勞務。2021年9月10日,朱某因交通事故去世。2021年12月,朱某父母與被告對朱某提供勞務期間的工資、提成進行結算,被告出具欠條確認尚欠朱某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的工資6000元及提成21620元,承諾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在該欠條上加蓋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陳某簽名。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結算時的承諾履行支付義務,朱某父母追討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p>
新豐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之子朱某為被告提供勞務,原、被告之間成立勞務合同關系,有被告書立的欠條作為工資、提成結算憑據。朱某去世后,原告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資、提成款,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決?! ?/p>
法官表示,本案中朱某為被告提供勞務期間的工資、提成等屬于朱某的合法收入,在朱某因意外去世后,其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依法可以繼承。同時,法官提醒廣大務工人員,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不同,勞動關系主要由勞動法調整,而勞務關系則適用民法典中的合同篇調整,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因此,務工人員應積極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務合同,在務工全程要注意固定證據,盡可能地要求出具欠薪等書面欠款憑證。這樣,不僅可以避免因證據不足所帶來的風險,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