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江法院審結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被告人溫某明知邱某某涉嫌犯罪,仍然將自己的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提供給邱某某收款、轉賬,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較大的經濟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p>
案外人邱某某(已另案處理)在互聯網發布福利抽獎、充值返現、廉價商品等虛假活動信息,吸引多名被害人參與后,邱某某通過繳納稅款、補齊積分等方式騙被害人轉賬。之后,邱某某與溫某約定,將詐騙款轉入溫某提供的相關賬戶上,每幫他轉一次賬都會給30元或50元的好處費。“我知道他轉進來的錢可能是違法所得,想通過我的賬戶來走賬,但是我覺得我只是收了好處,我也沒有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對我沒什么影響,所以我就沒問錢的來源。”本著這樣的想法,溫某提供收款賬戶共計幫助邱某某詐騙超5萬元?! ?/p>
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銀行卡用于支付轉賬,造成多人較大經濟損失的嚴重后果,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p>
法官表示,被告人溫某在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后仍提供幫助,最終遭受法律制裁,體現了司法機關對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從嚴懲處的態度。在互聯網時代中,公民要時刻保持慎重和理性,不輕信低門檻、高回報等虛假宣傳,不貪圖小便宜,更要堅決抵制為不法分子提供幫助的行為,對發現的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敢于對不法行為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