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豐法院在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充分發揮律師調解作用,促成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高效解決當事人的矛盾糾紛?! ?/p>
2021年11月30日,被告張某駕駛重型罐式半掛牽引車運載柴油沿國道105線從廣州往江西方向行駛,在行駛至新豐徐坑村路段時,未安全駕駛車輛,致使車輛側翻撞向路邊水泥護欄,造成人員受傷和車輛損壞,以及運載的罐裝柴油泄漏并造成大面積環境污染的交通事故。原告譚某在上述交通事故路段下方的兩個魚塘養殖了魚、一個魚塘種植了蓮藕?! ?/p>
譚某認為,上述事故發生后,張某駕駛的事故車輛柴油泄漏污染了其魚塘,造成其魚塘中的魚和蓮藕烴含量過高無法出售,以及魚塘無法繼續養殖、種植,需要進行清理恢復。遂于2022年訴至新豐法院,要求張某、車輛所有人及三家保險公司連帶賠償魚、藕直接損失30萬元、清理魚塘并恢復可養殖種植狀態費用10萬元、經營損失10萬元?! ?/p>
新豐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考慮到張某引發的交通事故確實造成了柴油泄漏,至于所造成的柴油泄漏與譚某的經濟損失是否存在關聯,難以憑現有材料判斷,張某對此亦持有異議。此外,在向鑒定機構咨詢過程中,鑒定機構認為譚某提供的材料較難鑒定出具體的損失數額,且鑒定的難度較大,鑒定費用較高。對此,新豐法院一邊向各方當事人說明案件情況及釋明證據、鑒定的相關規定,一邊充分了解當事人雙方的調解意愿,并發揮雙方代理律師懂法的優勢,通過代理律師積極配合調解,縮小當事人雙方在賠償金額方面的差距。
庭審中,因涉案保險公司較多,當事人雙方一時難以達成一致的賠償意見。庭審后,新豐法院繼續與各方當事人溝通聯系,希望促成調解結案,實現案結事了。原告代理律師亦在庭審后反復多次向被告釋法明理,與被告及代理律師協商溝通,最終促成雙方達成由三家保險公司共同賠償譚某10萬元的調解協議?! ?/p>
律師參與調解,是深化多元解紛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助于調解資源的整合和調配,促進矛盾糾紛多元化、高效化、智慧化解決。在訴訟過程中,充分發揮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的調解作用,不僅協助委托人以更快、更合理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而且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