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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法院判決——企業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韶關日報 通訊員 謝素芬 盧祝優 2023-07-0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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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明確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企業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員工能否主張支付二倍工資?最近,始興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此類型案件,支持了員工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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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倍補償。麥琳作

      據了解,李某于2020年入職某公司,2022年該公司終止了與其的勞動關系。因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李某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隨后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該公司支付申請人李某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3萬元。因不服仲裁結果,該公司將李某訴至始興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不予向李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p>

      始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原告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就未與被告李某簽訂勞動合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用工之日起第一個月是簽訂合同的合理期限,故原告應當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應自入職后次月起算,仲裁裁決的核定數額合法合理,原、被告對此亦無異議,法院予以認定。而原告以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主張無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是其對法律的不當理解,結合前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存在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的,不予支持的是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資,但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該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最終,始興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向被告李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3萬元?!?/p>

      [ 責任編輯: 李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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