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會,難免飲酒助興。共同飲酒后,有人在回家途中身亡,從而引發糾紛,法院如何判決?
基本案情:
聶某某、劉某某、賀某某、張某某系相識的朋友。2022年8月,劉某某提議晚上聚餐,其他三人皆應允。席間,四人在聚餐地點以“大話骰”的形式決定誰輸了由誰喝酒,除賀某某外,另外三人共計飲用了14瓶啤酒。席后,張某某與賀某某先行離開,聶某某隨后駕駛電動車搭乘劉某某離開。在返回途中,聶某某駕駛電動車碰撞人行道邊沿及樹木后當場死亡。聶某某家人遂將劉某某、賀某某、張某某三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p>
湞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共同飲酒的特定環境下,作為理性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合理預見到酒后駕車將增加不安全性及造成損害的可能性,故當有人酒后駕車時,共飲者因參與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產生了不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注意義務。本案中劉某某組織聶某某、賀某某、張某某聚餐,其間,劉某某三人共同飲酒,賀某某未飲酒,此時四人形成一種特定關系并產生合理信賴,劉某某、賀某某、張某某本應從善良、理性的角度履行相互照顧和相互保護的合理注意義務,但聶某某飲酒后,劉某某三人均未能有效勸阻其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劉某某三人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中,劉某某作為聚餐的組織者和聶某某的同行人,相較賀某某、張某某而言,過錯較大。而聶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的違法性及危險性應當具有充分的判斷和識別能力,但其仍然在醉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是造成事故身亡的直接原因,應由其自身對死亡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綜合案件實際情況,遂依法酌定劉某某、賀某某、張某某分別向聶某某家屬賠償6萬元、3萬元、3萬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因共同飲酒行為引發的侵權糾紛逐漸增多。共同飲酒行為是社交活動中很常見的現象,但大量飲酒后會導致飲酒者的認知能力、行為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使飲酒者處于一種比正常情況危險的境地。共同飲酒人作為飲酒活動的共同參與者,其共同飲酒行為是醉酒者產生危險的直接原因,因此同飲人彼此之間負有適當的安全注意義務,包括相互提醒、勸告、通知、協助、照顧等,以減少安全風險?!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