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兄弟均年過半百,為了20世紀90年代的一塊宅基地的權屬問題打官司。近日,仁化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基本案情:
小梁和大梁為同胞兄弟,父親老梁與小梁是同一家庭戶口成員。1997年5月7日,小梁將自己所建的3間房屋及房屋西側的雜物房登記在自己名下,并辦理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20世紀90年代末,小梁長期在廣州務工,為方便大梁家通行,老梁在未告知小梁的情況下,將小梁家的雜物房拆除變為空地。小梁、大梁均按規定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報建、審批,重新建造了現有樓房,并申辦了不動產權證書,小梁待發新證登記的土地使用范圍不包含涉案土地。大梁家新建樓房登記在其兒子名下,并在兩家新建樓房之間建造了圍墻,將涉案土地圈入自家庭院內。小梁認為原雜物房屬于自家所有,大梁應返還該土地。經村、鎮兩級多次調解未果,于是,小梁一紙訴狀將哥哥訴至法院?! ?/p>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父親從家庭成員之間相扶相幫的角度出發,拆除涉案雜物房,將涉案土地用于大梁家庭通行,符合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父親代表家庭將涉案土地使用的權利讓渡出來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大梁家庭也因此取得了在該土地上相鄰通行的權利。根據小梁新辦理的不動產權證書規定,小梁家原雜物房并不包含在新的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土地使用范圍內,即小梁家實際已喪失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權。最終,法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判決駁回小梁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濃厚的社會保障性質,規定“一戶一宅”及“房地一體”原則,根據該規定和原則,合法建設的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即為建房戶所合法擁有使用權的土地范圍。而不動產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權屬證明?! ?/p>
本案中,法院依據新證確定涉案土地的權屬,符合法律規定。而原雜物房所有權人也因拆除這一事實行為喪失了所占土地的使用權屬。此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